签发人:董志刚
办理结果:A
商公警〔2020〕15号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
第86号提案的答复
姚启胜委员:
您提出的 “规范管理广场舞活动”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业余娱乐活动也日渐丰富,广场舞逐渐发展成为众多活动中普及度较高的一中群体性娱乐健身方式,满足了群众对业余休闲的需求。但广场舞在给广大群众带来欢乐的同时却成了部分群众眼中的“扰民舞”,他们认为广场舞噪音扰民和挤占公共场地等问题,直接导致舞民与受影响居民的矛盾及对立事件高发,这对公安机关如何尽早的将矛盾和冲突扼杀在萌芽中,进而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首先要避免矛盾冲突升级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噪音管理也有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而交通噪音、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则有我们公安机关负责。广场舞产生的噪音,主要由我们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围绕广场舞引发的争吵、斗殴等社会纠纷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公安机关预防处置此类矛盾纠纷的维稳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如何尽早有效第钝化矛盾从而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我局当前关注的问题。其次有效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安机关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广场舞引发社会矛盾所折射出的本质问题,即如何协调和平衡好社会公共空间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公安机关解决广场舞纠纷就需要平衡好群众正常健身与免受干扰这两项权益,如何既满足群众对健身休闲的合理需求,同时又让周边群众不受噪音影响和困扰,是我局首先考虑的问题,只有在兼顾两者利益的基础上解决广场舞纠纷才能实现“双赢”。
二、执法依据及执法实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让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我局坚持以调处双方的矛盾和争执为主,以打击处理为辅。配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广场舞组织者和参与人员给予正面引导,避免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现的占用道路跳广场舞,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都及时给予劝导,以防引发交通事故。自2019年以来,我局累计接到关于广场舞扰民的警情约20起,没有一起构成案件。自2014年以来,我局仅处理过一起因广场舞扰民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过环保部门测定,舞曲声音强度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处罚。
三、下步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一是通过宣传强化群众遵纪守法意识。我局各执法单位在街道有关广场舞噪音扰民警情或在协调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可首先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普及,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执法行为,实际上也是为了尊重他人权益,保障“舞民”自由健身的权利和群众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均不受影响才是我们公安机关的最终目的。二是注重对涉事双方的正面引导。我局执法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处置此类矛盾纠纷时,考虑到广场舞是现阶段群众健身爱好和精神需求的良好载体之一,要首先考虑以说服教育、正面引导为主,注重引导舞民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场所组织活动,合理安排时间,遵守相关规定。
(二)注重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建议相关部门牵头,召集环保、城管、教体局及社区、物业等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部署开展广场舞噪音整治工作,重点围绕“限定时段、划定场所、强化管理、提供便利”等方面制定可行性措施,形成整治合力。针对广场舞反映诉求较为集中的地区,可由我局会同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由环保部门对音量大小进行分贝检测,对检测出超过限定音量、引起群众投诉的影响持有者,进行现场教育引导,经教育后仍旧不听劝阻的,对违反行为执行相应的处罚。
(三)充分发挥舞民的主观能动性。我局以脱贫攻坚和“一村一警”工作开展为契机,在日常开展走访调查工作中,可尝试让舞民中居住在附件住宅区域内的居民担任广场舞活动组织者,考虑到这部分居民本身就居住可能受噪音影响的范围内,他们自然会维护管理好跳舞的时间段和音乐音量;另一方面,由这部门组织者出面与周边居民商定广场舞活动时间和规则、保证跳舞秩序文明,从而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同时,建议由相关部门制定印发舞民文明进行广场舞活动倡议书,我局社区民警和广场舞组织者对跳舞的群众进行分发宣传,号召舞民积极响应倡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跳舞时间和区域的规则,从而促进参与者养成文明跳舞的意识。
2020年8月11日
办理单位:商城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7956221
抄 送:县政协提案委(1份),县政府督查室(1份)
委员所在乡、镇或单位(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