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不受决字〔2023〕1号
申请人:商城县某学校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商城县某学校、杨某2023年2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收悉。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豫(2022)××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动产登记行为,将权利人变更为商城县某学校,土地面积变更为20160平方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日签收商城县自然资源局邮寄的豫(2022)××号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其签收豫(2022)××号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60日,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2022年10月2日起开始计算60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受理申请人商城县某学校、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