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收取的出入境证照收费全部上缴财政,其中: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所需出入境证照的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款专用。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为便于缴纳工作的计算和执行,对上缴中央财政50%的各项出入境证照收费确定具体上缴数额,详见《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见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三、请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所列各项出入境证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应缴中央财政数额,并于每年8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数额全部上缴公安部,由公安部于当年10月15日之前集中缴入中央金库。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应缴中央财政的有关问题,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
项 目 |
计算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地方留用 (元) |
上交公安部 (元) |
1 |
护照(97版) |
每证 |
200 |
100 |
100 |
2 |
入出境通行证 |
每证 |
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
10 |
|
3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证 |
50 |
25 |
25 |
4 |
前往港台澳通行证 |
每证 |
50 |
25 |
25 |
5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入大陆通行证 |
每证 |
50 |
25 |
25 |
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每证 |
30 |
15 |
15 |
7 |
外国人居留证 |
每证 |
200 |
100 |
100 |
8 |
外国人签证(贴纸) |
每证 |
20 (团体签证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