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2020〕24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商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年9月2日
商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和《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坚持“规划引领、标本兼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建设管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昐。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5000左右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县自然资源局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教体局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告。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会同教体局、住建局等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体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县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实施监管。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住建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幼儿园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移交给县政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部门。接收移交的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划拨土地的,按合同约定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之前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政府有偿回购或政府“以租代购”方式进行移交,移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局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四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配套幼儿园实行高收费。
第十五条 县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等部门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按“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限期整改;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成立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体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认定、年检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编办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县教体局负责配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年检及监督管理,并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对配套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认定。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