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改进我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和《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豫办〔2020〕4号),对《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商政〔2018〕7号)进行修订。
二、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范围有哪些?
一是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可予表彰奖励;
二是国家、省、市级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县级比照进行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予表彰奖励;
三是其他需要县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予表彰奖励。
三、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奖励类别有什么?
常设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即时性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对在全县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四、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数量有什么要求?
对单位或集体表彰奖励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0%,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对个人表彰奖励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对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表彰奖励对象数量可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