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2021〕4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日
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豫政〔2012〕76号)和《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豫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商政〔2018〕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县政府联合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以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可予表彰奖励;国家、省、市级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县级比照进行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予表彰奖励;其他需要县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予表彰奖励。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对在全县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重点表彰;在全国、全省、全市奖励表彰中为我县争得荣誉的,优先推荐开展相应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学习新思想、掌握新本领、创造新业绩中表现突出,或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应予重点表彰。
第八条 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措施不实、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上级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本表彰周期内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律不得开展。
第九条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因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需即时性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作为即时性表彰奖励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活动实行申报管理制度,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2月底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表彰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活动要严格评选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前,主办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填写《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推荐。由主办单位牵头,根据表彰奖励活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
(三)初审。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社、纪检、信访、卫健、应急管理、政法等部门的意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如推荐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根据需要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工信、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复审。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公示。经县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及时在县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
第四章 表彰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四条 突出实绩导向、基层导向,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除确定为表彰奖励事项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为我县取得较大荣誉者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县级表彰奖励的科级干部数量不能超过推荐人数的五分之一。对于成绩特别优异,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记三等功。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要突出主题,不得设置子项目,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对象数量。对单位或集体表彰奖励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0%,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对个人表彰奖励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对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表彰奖励对象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通报嘉奖或记三等功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提出的物质奖励标准进行核准,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改变物质奖励标准。对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原则,县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行政奖励表彰计划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县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对造成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表彰奖励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且不得再次设立同类项目。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表彰奖励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从严管理和规范表彰奖励活动。对擅自开展、不按程序进行等行为,由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查处并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纪委监察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商政〔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鲁新建(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苏 醒(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高官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侠(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汪丹平(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李东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秋彦(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陈秀莹(县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穆正斌(县信访局副局长)
马振华(县卫健委副主任)
杨相如(县应急局副局长)
巴谋先(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冯长华(县审计局副局长)
李惊雨(县税务局副局长)
卢炳鹏(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雷绍国(县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李东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威同志、余本霞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胡钊、徐维前、花明、梅澜同志为办公室成员,承办全县行政奖励表彰的统计、汇总、初审等日常工作。
附件2
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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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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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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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范围及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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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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