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2020〕32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信法政办〔2019〕2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信政办〔2020〕36号)要求,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商法政办〔2020〕6号),经全面清理及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4项,保留30项。现将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以本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在各类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等环节中注重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要求群众提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或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附件:1.商城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商城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商城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4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县公安局 |
单位证明 |
用人单位 |
领取《边境通行证》 |
本人持身份证到边防派出所即可办理 |
2 |
县人社局 |
死亡证明 |
单位、医院、村委会或居委会 |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终止缴费账户 |
人社部发〔2019〕115号取消的证明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3 |
县医保局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委会(社区) |
领取生育补助金 |
参照信政办〔2020〕36号,由当事人当场手写承诺书 |
4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来源证明(供油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的预核准 |
当事人申请,由商务部门提供实地勘察说明 |
附件2
商城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30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县公安局 |
死亡证明 |
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卫生部门、公安机关 |
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
2 |
民族成分变更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 |
办理民族成分变更 |
|
3 |
收养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民政局 |
弃婴、收养、领养儿童出生登记 |
|
4 |
合法稳定就业、住所、就学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用人单位、教育部门 |
办理居住证 |
|
5 |
户口入户、分户及村委会接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工作单位、村委会 |
入户、分户、立户、迁移 |
|
6 |
城镇无房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住建部门 |
办理城镇居民落户农村 |
|
7 |
县民政局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
收养登记 |
8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医院、公安机关 |
火化 |
|
9 |
县司法局 |
户籍注销或死亡证明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公安部门、医院、法院等 |
用于继承等 |
10 |
县教体局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豫教财〔2019〕84号 |
村委会、县乡民政部门 |
办理学生资助 |
11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015年修订)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食品从业岗位资质 |
12 |
食品摊贩经营证明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 |
|
13 |
县人社局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
单位、医院、村委会或居委会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14 |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
工伤待遇核算 |
|||
15 |
豫人退〔2017〕3号 |
办理遗属定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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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医院 |
抢救无效死亡 |
||
17 |
县应急局 |
关于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登记检测记录、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的证明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十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
18 |
无死亡事故证明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条第四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
|
19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来源证明 (供油协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2.《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 第1号)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79号 4.信阳市商务局《信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办法(暂行)》(信商字〔2020〕163号)第15条“与具备条件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成品油经营资格初审 |
20 |
银行资信证明 |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信政〔2015〕14号)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申请人自备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市级权限内) |
|
21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22 |
县林业茶业局 |
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0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23 |
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0条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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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章第七条 |
有资质的单位或培训机构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25 |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房屋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章第七条 |
房管部门或房屋所有者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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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第十二条 |
植保站 |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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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情况的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二条 |
种子销售单位 |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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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三)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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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四)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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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六)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